权力责任清单表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0日 15: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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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附件7权力责任清单表职权类别:行政确认部门:(公章)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
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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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责任清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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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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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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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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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土地使用权 确认登记 |
|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物权法》第十二条 | 受理 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相关事项,并在办理登记手续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 地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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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价评估结果确认 |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 受理 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市土地估价规程,组织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矿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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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划定 |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受理 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组织实施。 | 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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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年6月25日颁布,2004年8月28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受理 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 1、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2、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规划股 |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时间节点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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